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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政建[2008]581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拆除液远加气站加气设备的请示》(石化股份沪零[2008]189号)文已收悉。经与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商,认为液远加气站存在罐容超标、安全间距不足、设备老化等问题,故同意拆除位于徐汇区虹梅路2028号的液远加气站的加气设备。
你公司接批复后,须先到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办理供气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认真落实好设备拆除的安全措施后才能停止液远加气站经营业务。该加气站停业后,后续项目土地使用应获市专业部门批准。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