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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
沪市政办(2001)1007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新帐不欠,老帐逐年还”的城市架空线整治原则,为了确保城市建设中同步将城市道路架空线移入地下工作的落实,凡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市政工程项目和绿地建设、旧区改造、地铁建设等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同时做好架空线同步移入地下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和地铁建设、绿地建设、旧区改造等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负责对该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架空线入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可行性报告时,应有架空线同步移入地下的内容,并在概算中考虑相应费用。 三、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还未将架空线同步入地内容列入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抓紧调整,并做好架空线同步移入地下的管位综合平衡、方案设计、动拆迁等委托工作。 四、凡在本通知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架空线同步移入地下的要求,抓紧提出调整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对架空线移入地下所需的管位、动迁用地、费用、工期等情况提出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架空线暂时不能移入地下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架空线需二次搬迁的,都应及时报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上述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告市道监办。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