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
2006-8-25 【字体: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管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处理。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定义)
  城市道路管线是指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排水、供水、燃气、电车供电、通信信息、电力、航油等各类公用管线。
  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是指在因施工等行为造成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
  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处理是指道路管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对已发生的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展开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类别;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处理;并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对城市道路外损事故的积极预防,负责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统计上报等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根据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情节、经济损失大小和社会政治影响程度,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第六条(排水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排水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损坏公称直径1500毫米以上雨水管,或者公称直径500毫米以上污水管;造成大面积地区积水、污水冒溢等严重后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1000户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排水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公称直径1000毫米以上1500毫米以下雨水管,或者公称直径450毫米以上500毫米以下污水管;造成一个路格以上地区积水或污水冒溢影响居民正常生活200户至1000户的;
  (三)损坏雨水连管6条以上或者进水口6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排水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公称直径500毫米以上1000毫米以下雨水管,或者公称直径450毫米以下污水管;造成一个路格部分积水或因污水冒溢影响50户至200户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损坏雨、污水连管及进水口3条以上6条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排水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
  (二)损坏雨水管公称直径500毫米以下,局部地区积水或影响50户以下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损坏雨水连管及进水口3条以下的。
  
  第七条(供水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供水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造成自来水公称直径1000毫米以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者由于原水管渠(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一家以上自来水厂原水停止供应的;
  (二)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断水或水压降低到100千帕、48小时以上用水困难的;
  (三)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500户以上居民遭受水灾;或者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
  (四)由于损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供水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造成自来水公称直径500毫米以上1000毫米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者由于原水管渠(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一家自来水厂原水停止供应的;
  (二)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断水或水压降低到100千帕、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用水困难的;
  (三)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300户以上500户以下居民遭受水灾;或者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四)由于损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供水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造成自来水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500毫米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者由于原水管渠(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影响自来水厂原水供应量,但未造成停止原水供应的;
  (二)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0户以下居民断水或水压降低到100千帕,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用水困难的;
  (三)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户以上300户以下居民遭受水灾的;或者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四)由于损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供水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造成自来水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0户以下居民断水或水压降低到100千帕,12小时之内能解决用水问题的;
  (三)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100户以下居民遭受水灾的;或者由于损坏自来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6小时以下的;
  (四)由于损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八条(燃气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燃气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
  (二)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家庭用户30000户以上,重要工业用户2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的;
  (三)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的;
  (四)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燃气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家庭用户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2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的;
  (三)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燃气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2户以下或一般工业用户6户以下,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三)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燃气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000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6户以下,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下的;
  (三)由于损坏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电车供电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车供电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电车供电线路中断4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车供电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电车供电线路中断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车供电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电车供电线路中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车供电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电车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中心城区电车供电线路中断1小时以下的。
  
  第十条(通信信息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信息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一条国家一级通信信息干线(包括海底光、电缆)全阻60分钟以上的;
  (三)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的;
  (四)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信息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一条国家一级通信信息干线(包括海底光、电缆)全阻60分钟以下的;
  (三)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同通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以下的;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3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3万户×小时以上10万户×小时以下;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3千户×小时以上1万户×小时以下,专线业务阻断超过200端口×小时以上500端口×小时以下的。
  (四)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信信息线路阻断造成本地网一个局向全阻60分钟以上的;
  (五)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信信息线路阻断造成本地网不同区域之间通信严重受阻超过60分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信息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国家一级通信信息干线(包括海底光、电缆)局部阻断的;
  (三)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同通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局部阻断的;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万户×小时以上3万户×小时以下;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万户×小时以上3万户×小时以下;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千户×小时以上3千户×小时以下,专线业务阻断超过100端口×小时以上200端口×小时以下的;
  (四)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信信息线路阻断造成本地网一个局全阻60分钟以下的;
  (五)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信信息线路阻断造成本地网不同区域之间通信严重受阻60分钟以下的;
  (六)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通信信息线路阻断造成重要用户阻断并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恢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信息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国家一级通信信息干线局部损坏但未影响通信信息(包括海底光、电缆)的;
  (三)由于损坏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及专线业务等造成部分阻断的。
  有线电视和专用信息敷设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事故的划分,可以参照本条各项执行。
  
  第十一条(电力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力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损坏500千伏电力设施(含保护通信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力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损坏220千伏电力设施(含保护通信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力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
  (二)损坏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含保护通信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力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以下的;
  (二)损坏低压电力设施或损坏电力附属设施的。
  城市轨道交通敷设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事故的划分,可以参照本条各项执行。
  
  第十二条(航油管线外损事故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航油管线外损特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中断输油120小时以上的;
  (三)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航油管线外损重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中断输油96小时以上的;
  (三)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航油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一)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中断输油72小时以上的;
  (三)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航油管线外损一般事故:
  (一)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以下的;
  (二)、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中断输油72小时以下的;
  (三)由于损坏航油管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
  其他敷设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事故的划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市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条各项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各管线外损事故的认定)
  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所规定数额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经核查,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具备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各项情形之一的,即应当认定为相对应的事故类别。
  在认定事故等级时,如该事故的损害程度超过下一事故等级的指标值,但不足上一事故等级的指标值,则按下一事故等级认定。
  由于损坏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管线外损特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管线外损重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管线外损较大事故。
  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程度,由城市道路管线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者由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定额制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