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 [ 在线办理 ]
燃气经营许可


受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简称市市政局)
办理地点:徐家汇路579号三楼
咨询电话:53014921
邮   编:200023
办理时间: 9:00-11:30;13:00-16:30
《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类别:
    (一)按燃气种类分: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以及压缩天然气(CNG)等;
    (二)按经营方式分:生产、输配和销售等。
申办材料: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2寸)以及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燃气企业上级部门的批复、企业章程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燃气经营企业应具有不低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燃气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生产或者输配燃气设施的清单、相应的验收合格报告或者设备证明以及全景照片(5寸并附电子文件);
    (五)从事燃气输配、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者保障燃气气源供应的可行性方案,相应燃气设施的清单、验收合格报告或者证明以及全景照片(5寸并附电子文件),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供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的证明、相关验收报告以及全景照片(5寸并附电子文件);
    (六)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合同;
    (七)企业经营场所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企业全景照片(5寸并附电子文件);
    (八)企业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负责人职务证明、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有5人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聘用证明,与经营内容、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和聘用证明;
    (九)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注:如有原《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也需同时提交。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市政局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市市政局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燃气经营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审核予以许可的,市市政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市政局对颁发的《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通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网站定期公布。

 上海市燃气(液化石油气储配类)经营许可申报表.doc
上海市燃气生产、销售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资质申报表.doc
(液化石油气储配类)经营许可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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