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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纳进一步答疑
1、外省市牌照车辆在当地已经缴纳全年养路费或其他费用的,进入上海是否要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答:“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本市地方性收费,凡在本市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包括外省市车辆。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否是上海从9月1日起新增加的收费? 答:不是。本市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1993年开征的,对本市车辆和外省市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一直没有改变过。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02号令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历年来,缴费的本市车辆和外省市车辆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贡献,最终也方便了用车人的出行。但随着车辆的增多,漏缴、拖欠“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亦有所增加,因此,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加强对漏缴、欠缴车辆征收管理的力度,已经按照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车主并没有增加新的支出。 3、“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否仅对外省市牌照车辆征收?上海牌照车辆是否也要缴纳? 答:“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不仅对外省市牌照车辆征收,本市牌照车辆同样也要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4、外省市牌照车辆按照本市车辆标准缴纳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再出入上海是否还要在道口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答:外省市牌照车辆驻留本市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市同类车辆标准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如果按月缴纳后,车辆在缴费有效期内再次进入上海市境内,不必再次在道口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注意:请将缴费凭证粘贴在车辆档风玻璃右上角,以便查验)。 5、外省市牌照小客车进入本市时,已经在道口缴纳了30元“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如果要超过规定的7日滞留时间,是否必须缴纳150元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月费? 答:外省市牌照小客车进入本市时在道口缴纳了30元“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滞留本市的有效期为7日。如果车辆继续滞留本市超过7日的不满1个月的,应当按照每7日(不满7日的以7日计)缴纳一次30元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滞留本市超过1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市同类车辆标准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6、对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事项,政府是否做过公布或宣传? 答: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规章是按照法定形式发布的,在政府网站、全市各公路规费征收站点都已经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布,征收部门亦提供电话咨询。 除道口收费站以外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单位和电话号码已经在本次通告中再次公布。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的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是:62433599、62573790。 7、“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如何办理缴费,具体手续是什么? 答:具体缴费事项,请就近向本区公路规费征稽所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8、外省市牌照车辆是否可以按月度、季度、年度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答:外省市牌照车辆可以根据车辆在本市停留时间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向征稽部门预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9、轻便摩托车是否也要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答:轻便摩托车不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10、如果发现伪造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本市车辆或者外省市车辆,冒用、涂改、伪造通行费凭证的,责令其补缴应缴费额,并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费凭证。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4.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