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燃气企业资质复审的通知
2006-2-10 【字体:

  各燃气企业:
  根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燃气生产企业、燃气销售企业资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证书”。即日起对已取得《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复审。具体安排如下:
  一、复审对象
  凡获《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其《资质证书》期限已满三年的,应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沪市政法(2000)787号“关于实施修订的《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受理
  申请复审企业,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向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资信管理科(徐家汇路579号321室、电话:53014798*1280、
  53014921)申领《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复审书》。
  三、复审材料提交
  申请燃气企业资质复审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复审书》,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职务、职称证件(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年报及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验资证明(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的年检证明(复印件)
  6、企业全景照片
  7、到期的〈上海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正、付本原件及IC卡
  四、复审决定
  市燃气管理处受理企业复审申请后,进行综合审核(各燃气企业资质应先经所在区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市政局复核。经市市政局作出复审决定,由市燃气管理处告知企业,合格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五、其它
  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复审要求,审查后仍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凡在《资质证书》期满后不提出复审要求的企业,将注销《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请接本通知后,各燃气企业应根据《资质证书》三年期限到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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