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供气站点的“供气许可证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2006年度有关《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以 下简称(供气许可证)的复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审对象: 取得《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气站点。 二、年审需提交的有关证照及资料: 1、申请报告(有关年度安全、服务、供应及经济效益等情况); 2、《供气许可证》原件(原件如遗失,应在本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 3、《上海市燃气行业燃气供气站点管理手册》、及IC工作联系卡;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业人员上岗培训证(复印件); 6、压力容器使用年检证明(储配类站点应需提供)(复印件); 7、气体浓度报警仪检测报告(复印件); 8、变更站点负责人的、需提供职务任命书、学历、职称及行业培训等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 燃气企业所在地设有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向所在地县(区)燃气行业管理 部门申报,其余的直接向市燃气管理处资信科申报。 四、《供气许可证》的审核: 1、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或在《供气许可证》加盖年审记录章;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3、逾期不办理复审手续的《供气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联系电话: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资信科(徐家汇路579号321室) 电话:53014798-1280、53014921 特此通知!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二○○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