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6-2-10 【字体:

  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供气站点的“供气许可证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2006年度有关《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以
  下简称(供气许可证)的复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审对象:
  取得《上海市燃气供气站供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气站点。
  二、年审需提交的有关证照及资料:
  1、申请报告(有关年度安全、服务、供应及经济效益等情况);
  2、《供气许可证》原件(原件如遗失,应在本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
  3、《上海市燃气行业燃气供气站点管理手册》、及IC工作联系卡;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业人员上岗培训证(复印件);
  6、压力容器使用年检证明(储配类站点应需提供)(复印件);
  7、气体浓度报警仪检测报告(复印件);
  8、变更站点负责人的、需提供职务任命书、学历、职称及行业培训等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
  燃气企业所在地设有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向所在地县(区)燃气行业管理
  部门申报,其余的直接向市燃气管理处资信科申报。
  四、《供气许可证》的审核:
  1、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或在《供气许可证》加盖年审记录章;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3、逾期不办理复审手续的《供气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联系电话: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资信科(徐家汇路579号321室)
  电话:53014798-1280、53014921
  特此通知!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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