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燃气单位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2006-8-25 15:20:39 文章来源:

  

  上海市燃气单位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燃气行业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及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输(储)配、销售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以下简称燃气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各燃气单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燃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各燃气单位应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以“防爆炸、防破坏、防火灾、防泄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各燃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燃气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其所属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第七条:保卫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专职保卫干部在岗期间,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燃气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主管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燃气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相关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防范职责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第十条:燃气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接受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燃气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
  (二)建立安全防范领导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
  (三)组织制订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奖惩兑现工作;
  (六)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七)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燃气单位保卫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治安防范的规章、规定和政策,保征单位内部安全;
  (二)制订治安防范制度,实施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
  (三)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积极采取预防和缓解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审查要害部位的人员,对不适应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六)组织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制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组织开展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九)落实对重点人员、外来人员的管理,建立防范措施;
  (十)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对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展防范和管理工作;
  (十三)实施台帐管理,做好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十四)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燃气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履行以下指导、监督职责:
  (一)依法监督燃气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燃气单位制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指导、监督燃气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四)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五)指导、监督燃气单位加强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工作;
  (六)通报社会治安和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指导、监督燃气单位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七)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四章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四条:燃气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人员、物品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三)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涉密文件、图纸、产品、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它涉密载体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六)生产场所、仓库、内部公共场所、消防、交通以及液化气槽车、瓶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七)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重大不安定因素等报告制度;
  (八)重点人员、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九)安全防范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十)技术防范设施维护、保养、折旧更新制度;
  (十一)重点、要害部位应急措施等。
  
  第五章安全防范设施设置

  第十五条:燃气单位对外公开的电话(总机、服务热线)应当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第十六条:燃气单位应当设置围墙、铁栅栏等防护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在防护屏障上安装周界报警系统,;要害部位按规定安装防盗报警系统。

  第十七条:液化气储(配)灌站、输配过江井站除设置防护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外,还应当安装与属地公安分、县局“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系统,应当配备周界报警系统,并在值班室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漏洞整改不力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燃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相关单位给予通报,并取消评先资格,撤消先进称号,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燃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